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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

2020-09-20 10:17     来源:河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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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民政局

文 件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 池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池市教育局

河池市公安局

河 池 市 司 法 局

河 池 市 财 政 局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 池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河池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团河池市委员会

河池市妇女联合会


河池市残疾人联合会



河民发〔202015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各县(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扶贫办、团委、妇联、残联:

为做好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

(民发﹝2019﹞6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具有河池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之一的儿童: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的,CT或核磁显示存在多发性脑梗死且导致偏瘫的)、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如儿童家庭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户的,其父母重病病种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2012号)关于“在国家30个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的基础上,广西实行大病集中救治不分病种的政策予以确定。今后若有变化,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特大疾病为准。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照已查证时间算起,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算起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1. 认定流程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河池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

4.儿童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评定结果。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任一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回执或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

9)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领取补贴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受理部门应予以适当的指导和协助。
(三)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等核查情况书面函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应当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

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与民政、公安、司法、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结果,或者能够证明父母符合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对父母一方(包括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无法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的、父母一方身份信息不详的)已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村(居)两名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并在证明材料上作诚信承诺签名按指印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均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的,也可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初次查验申请材料发现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工作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或其他村委干部、驻村干部、第一书记、扶贫信息员等帮助核实,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入户调查表(附件2)、邻里访问记录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信函索证和群众评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为保护儿童隐私,评议结果不宜进行公示。

(四)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五)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
死亡的;
   2.
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
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5.
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的;
   6.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7.
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8.
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从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次月起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停发基本生活费,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如困难残疾人补助、低生活保障等继续享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

三、保障内容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而调整。按照生活补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符合且已享受城乡特困等其他补助标准高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则按照现享受的其他补助标准执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暂时按季发放,所需资金从各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同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做好资金配套,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具体的补贴发放管理按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的救助类别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执行。各地要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落实教育资助救助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前教育免保教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其他国家、自治区助学金资助政策,并在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中予以优先资助。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列为免住宿费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将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学前儿童纳入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好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入学问题。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不适合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通过送教上门方式,为其提供特殊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要强化职权探知,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快速高效的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做到应援尽援。为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有关规定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充分运用“残疾人之家”等志愿助残服务平台,依托各类助残社会组织、高校、企业、公益机构等开展针对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政策咨询、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关爱服务支持,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爱服务工作予以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机构,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提升关爱服务工作专业水平,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各类特殊困难群众一道进入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的作用,县(区)要尽快建立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中出现的认定困难等问题,县级人民政府或牵头部门要及时召开相关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诉讼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人民检察院强化对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以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及时启动撤销监护权监督程序,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河池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联合惩戒应用系统。各有关部门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河池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至广西、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教育部门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保障政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宣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发现在校学生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帮助或协助儿童监护人申请落实保障待遇。

公安部门加大对儿童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后能查证失联的、不能查证失联但已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身份信息不详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相关部门或者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函复应明确有“符合6个月以上失联情形”的内容。对儿童父母采取强制戒毒6个月以上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措施的,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列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县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医疗救治和伤病情鉴定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费用。
  
医疗保障部门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医疗参保及救助资助政策。

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时机,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纳入扶贫培训计划,发动驻村干部、帮扶干部协助宣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有符合纳入保障政策的,要协助儿童监护人申请落实保障待遇。

共青团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开展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切实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妇联组织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整合村、社区“儿童之家”资源,探索家庭、学校、社区协同育人有效机制,在农村(社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人数多的重点区域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咨询、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残联要采取主动指导未办理残疾证的残疾儿童、儿童的残疾父母或疑似残疾父母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或协调相关医疗机构上门评定的服务方式,及时为残疾儿童或儿童的残疾父母发放残疾证。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
各级各部门建立长期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要加强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押服刑人员、戒赌人员等的摸排力度,对发现有符合规定的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及时向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报,提出落实监护的建议。

)强化监督管理。要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当主动提供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失联、死亡、法院宣告失踪等相关信息,提高查验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材料的效率,实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信息在家庭、学校、各类保护机构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传递,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教育、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要共同推动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工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驻村干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履职工作。各县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定期报告、村(居)儿童主任负责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变化情况进行收集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复查的工作制度,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年核查不少于2;对重病、重残、失踪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每年核查不少于1次。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理申请、查验工作。严格规范审核审批,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台帐,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及时对儿童保障工作资料进行归类建档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定期报送。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情况,及时作出是否终止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对决定终止其保障资格的,书面说明理由。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行。


附件:1.河池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申请表
    2.
入户调查表
    3.
邻里访问记录表

4.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需提供材料清单

5.XX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开展XXX(父亲、

母亲)失联情形查验的函(参考模板)

6.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关于XXX(父亲、母亲)失联

情形核查的复函(参考模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目录(样板)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抚养协议书(参考模板)





河 池 市 民 政 局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池 市 教  育  局        河 池 市 公 安 局




河 池 市 司  法  局        河 池  市  财  政  局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河池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团河池市委员会




河池市妇女联合会      河池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916



  


  








附件1

河池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儿童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近期

免冠

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申请日期













居住地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现状况

联系

电话







父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
被执行其他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母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儿童

身体

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如为残疾的请勾选残疾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儿童

工学

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如为在校生请填写就读学校名称:                                          










履行

监护

责任

人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或

家庭住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或

家庭住

联系电话








































已享受其他生活保障或补贴情况










已享受生活保障或
补贴类型

/

起领年月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享受低保待遇














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其他救助情况











所在家庭是否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   £











申请人提供的

相关材料情况

£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儿童父亲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户口簿)

£儿童母亲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户口簿)

£儿童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

£父亲的认定情形证明

£母亲的认定情形证明

£履行监护责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父母无监护能力时提供)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请填写持卡人姓名及卡号:                                )

申请人诚信

承诺情况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补贴并承担失信后果)

                                      

            

               申请人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意见

经查验,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     查验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经复核,       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确认人:      



(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入户调查表

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申请人与儿童的关系

(如:祖孙)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被申请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



儿童姓名


性别


民族


儿童残疾情况(类型、等级)


儿童重病情况(病种)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享受低保待遇(/)


享受特困救助

供养待遇(/)


享受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享受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所在家庭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

£



就读学校类型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职 £大专 £本科 £其他             

就读学校名称




被申请人的父亲情况



父亲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重残

£重病

£服型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死亡

£失踪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病种

医疗诊断证明出具机构

执行期限

执行部门

执行期限

执行部门

执行期限

执行部门

调查

核查部门

证明

出具机构

证明

出具机构


















被申请人的母亲情况



母亲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重残

£重病

£服型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死亡

£失踪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病种

医疗诊断证明出具机构

执行期限

执行部门

执行期限

执行部门

执行期限

执行部门

调查

核查部门

证明

出具机构

证明

出具机构


















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单位:                                 调查人签字:

附件3

邻里访问记录表

被访问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现居住地居住时长


是否认识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儿童的关系


是否认识        儿童


被访问人与     儿童是否有亲属关系


     儿童


父亲情况

姓名


需要了解

的情况


(如父亲是否与儿童共同生活;父亲住在哪里;父亲是否经常来探望儿童等)

     儿童


母亲情况


姓名


需要了解

的情况


(如母亲是否与儿童共同生活;母亲住在哪里;母亲是否经常来探望儿童等)


被访问人签字:         访问人单位:                 访问人签字:

附件4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需提供材料清单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应填写《河池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

3.儿童其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

4.儿童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评定结果。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任一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回执或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

9)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领取补贴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附件5

XX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开展

XXX(父亲、母亲)XXX失联情形查验的函

(参考模板)


XX(镇)派出所:

兹有我乡(镇)    (社区)    (路)儿童XXX£男、£女)  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               目前就读于       £小学£初中、£高中、£幼儿园、£不在学、£其他______  年级。其£亲、£母亲)XXX(身份证号:               )现状况为(£重残、£重病、£强制隔离戒毒、£服刑在押、£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失踪、£其他   )情形;£亲、£母亲)XXX(身份证号:               £信息不详、£身份不明)   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目前儿童XXX   (关系写上)XXX监护抚养££镇)已受理   (儿童姓名)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正进行认定查验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相关规定,特向你所提出核验申请,对儿童XXX£父亲、£母亲XXX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情形进行核查,并请予正式书面复函。

附件:(可以附上村委或乡镇调查的相关材料)


XXXX(镇)人民政府

                                      月 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附件6


XX(区)公安局XX(镇)派出所

关于XXX父亲、母亲)XXX失联情况

核查的复函(参考模板)


XX(镇)人民政府:

XXXX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查验儿童XXX(父亲、母亲)XXX失联情形的函(文号)收悉。经我所对儿童XXX£父亲、£母亲XXX(身份证号:                 £信息不详、£身份不明)进行核验(最好加写核查的过程),XXX£父亲、£母亲XXX符合《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规定失联超过6个月情形。

    附件:(最好附上实地走访记录、系统查询相关材料



                         XX县(公安局)XX乡派出所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

附件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目录

(样板)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贴相片双面打印

2

儿童父母相关情形证明材料

属于何种情形就提供何种情形的证明材料

3

儿童在校学习证明

在校的需要提供

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抚养协议书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

情形需提供

5

儿童、儿童父母和儿童监护人户口簿、

身份证复印件


6

其他材料等


1-6顺序装订

附件8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抚养协议书

(参考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_______

职业:____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_________£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现儿童_______随乙方生活。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儿童_______符合上级相关部门有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对象。现甲乙双方就补贴发放事宜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一、发放标准:甲方每月给予乙方发放补贴不低于_____元(乙方领取补贴开户银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发放期限____________月起至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而终止保障资格时止(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是指监护人重新履行职责、患重病的监护人康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岁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发放时间:按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四、补贴用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包括儿童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有关部门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时足额发放补贴。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准时、足额领取补贴。

二)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补贴,不得将补贴挪作他用。

(四)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违约责任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法依规发放补贴、违法违规取消补贴的,乙方有权按法定途径投诉、举报。甲方查证属实,应当予以补发。

(二)乙方拒绝甲方或甲方委托部门对乙方抚养及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甲方有权暂停补贴发放。

(三)乙方未依法依规履行抚养义务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补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存在恶意弃养,采取欺骗、瞒报、伪造的手段骗取补贴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同时对乙方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惩戒。

、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9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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