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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18〕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2018-12-25 18: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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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后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机构抚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今后,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认真落实地方分担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的分担比例负担,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后,其分担比例则按新出台的方案执行。

  三、工作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办公室做好孤儿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并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17〕62号)和《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避免错发、漏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广泛开展孤儿保障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每年2月底前,各市民政部门要将辖区内上一年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保障标准、资金管理等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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