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一是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二是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将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救助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明确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并根据救助人员类别,分类细化参考标准和困难持续时间。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以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尤其是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实施意见》明确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性、强化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加强临时救助实效。一是根据救助金额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二是根据救助对象分类审批。在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中强化救助时效,不再强调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中严格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各个环节,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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