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全市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人民法院、档案局、大数据发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民政局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档案局 河池市大数据发展局
2022年6月13日
河池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2〕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2年6月20日起开展河池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以下简称“全市通办”)。为确保“全市通办”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秉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加强和创新婚姻服务,推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充分享受便利婚姻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全市通办”范围
(一)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河池市的内地居民,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县(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河池市的现役军人,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县(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三)涉及到无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证信息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等较为复杂的情况,暂不列入此次“全市通办”范围。
(四)本市内地居民与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业务暂不实行“全市通办”,仍由河池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三、组织机构
成立河池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全市通办”各项工作。
组 长:韦云峰 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彭 坚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钟建兵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 俊 市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
覃明旋 市档案馆副馆长
成 员:覃 勇 市委办公室档案科科长
祝 贺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卢炳镝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科长
潘继伟 市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科负责人
孙 燕 市档案馆信息化科科长
各县(区)民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钟建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推动“全市通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主要任务
(一)市民政局负责总体筹划,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全市通办”前期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档案局、市大数据发展局依职责配合提供涉及“全市通办”工作的离婚判决信息、户籍信息、档案信息、技术保障等。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民政局共建司法生效证明信息查询共享机制,由县(区)民政部门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结合工作需要,书面向当地法院提出核验离婚判决书生效申请,地方法院根据案件管辖权限提供相关材料。
(三)市档案局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级档案馆按照时间要求完成馆藏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完善目录信息,确保能从馆藏数据中快速、准确检索到相关信息,提高查阅利用效率。各县(区)档案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婚姻登记机关做好未进馆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及新增电子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备份、归档工作。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向本级档案馆移交到期婚姻档案实体与数据。
(四)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指导各相关单位依托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工作,为“全市通办”数据汇聚、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
五、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22年6月10日前,制定“全市通办”工作方案。市民政局负责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通“全市通办”测试模块,并指导各县(区)民政局开展“全市通办”工作,收集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民政局要组织开展“全市通办”业务培训,提升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利用乡村大喇叭、小区广场、鼓楼戏台、文艺宣传队进村屯等形式宣传“全市通办”政策,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分类实施阶段
1.2022年6月20日起,全面启动“全市通办”工作。河池市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中初婚登记、离婚登记、再婚登记(个人声明婚姻状况与系统查询一致,且户口簿婚姻状况已变更为“离异”或“丧偶”;或持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与生效证明或离婚证明书)、补领婚姻登记证(有档可查,且系统档案信息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户籍信息一致),可在全市范围内任一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即时办理。
2.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需要查阅自治区范围内未录入档案共享平台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与存放档案的保管部门协商,通过传真等方式获取加盖保管机关公章的原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办理相关补证业务(当事人也可自行到相关档案保管部门提取上述档案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3.当事人持有离婚判决书但无生效证明申请办理再婚登记业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离婚判决书首页等),以公函方式发送至判决机关,并与判决机关协商获取生效证明后,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再婚登记(当事人也可自行前往判决机关获取生效证明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再婚登记业务)。
(三)完善提升阶段
1.2022年6月底前,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完成1978年以来的婚姻登记缺失数据补充完善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登记缺失数据补充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所有现存纸质档案数字化。发现历史档案存在信息错误、信息遗漏的,要及时进行比对、取证、修改完善。在各县(区)档案局的指导下,完成未进档案馆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和新增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及交换共享工作,完善目录信息,测试婚姻登记档案检索功能,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查询调档工作。
2.2023年1月起,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需要查阅自治区范围内婚姻登记档案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负责线上查阅,经审查相关信息一致后可即时办理;需要查阅尚未达到进馆年限且未实现数字化的室藏婚姻登记档案或查询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的登记业务,仍按前述办法办理。对开展“全市通办”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个案情况,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各县(区)要对“全市通办”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在信息查询、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和总结,优化完善“全市通办”的工作流程,为下一步婚姻登记“全区通办”“跨省通办”工作打下基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局要牵头成立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完善设施设备,保障印制宣传资料和婚姻登记档案数字化等工作经费。各有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全市通办”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县(区)民政局要根据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要求,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全市通办”工作社会知晓度。有条件的县(区)婚姻登记服务大厅可配备自助服务一体机,方便当事人在等候时间内自助填表、审核材料,提升办事效率。
(三)抓好队伍建设。各县(区)民政局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建设标准》要求,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按标准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及时开展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务培训,提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不定期对县(区)对应部门推进“全市通办”工作,特别是婚姻登记信息数据的共享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市民政局定期对“全市通办”工作进行督导,全面提升全市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准确了解相关规定,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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