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民发〔2021〕20号
河池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河池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河池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有效促进我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福祉,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精神,结合河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补短板、打基础,提质量、优服务,强产业、促事业”的思路,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之间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全市养老托育服务稳步推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全面开展,养老托育机构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5%以上,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达80%,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5个以上,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1.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根据全市常住人口分布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制定河池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托育服务发展纳入河池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科学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兜底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闲置物业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用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挖掘公共服务资源,充分利用街道、老旧小区的闲置用房,妥善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地难问题。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租赁期限最长放宽到20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落实运营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全市普惠养老托育机构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政策。研究出台河池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方案,开展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申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
5.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机构改革,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效率,支持部分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护理型养老机构或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不断拓展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探索农村养老托育服务新模式,支持农村地区托育服务社会化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妇联的优势和作用,开展托育、育儿指导和养护培训等服务,进一步满足家庭对养老托育优质家政服务需求。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早期发展干预。〔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将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列为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其他国土空间规划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并明确相应职责,确保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扎实推进。启动“十四五”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到2023年底,全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80%、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35%;建成1个市级综合性托育中心和3个县(区)级综合性托育园。〔市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实行“四同步”。 各县(区)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新建城镇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 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将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全市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条件,切实将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存在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到2023年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工程中,要盘活各类闲置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上养老托育设施欠账,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依托和整合社区现有资源,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及对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提供技术支撑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中心);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扩大托育服务的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障,释放社会应有劳动力、生产力。〔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质量。
10.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就业导向,加大在市场急需的养老护理、家政、育婴、保育等方面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形成初、中、高级梯次分明的技能人才队伍。支持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河池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河池市巴马民族师范学校、河池市卫生学校等中等大中专院校开设婴幼儿保育、中医养生保健等专业,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依托自治区“八桂”系列劳务品牌,到2023年底全市累计培训养老护理人员4000人次以上,托育护理人员3000人次以上,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率90%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充分利用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婴幼儿照护指导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教育、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积极发展和支持专业社会力量提供老年人家庭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强化养老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支撑职能,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专业服务。推动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到2023年,建成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养老服务指导(促进)中心,完成县(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任务。〔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执行广西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制,深入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增强运营活力,提升服务标准。引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有关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贯彻执行《广西托育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建立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同等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分类指导。积极开展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3年,建成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4个以上。〔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优化公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坚持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兜底线、保基本的公益属性原则。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鼓励各级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托育服务。各县(区)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养老金、工资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水平以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程序启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养老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积极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机构的分类扶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积极谋划养老托育机构项目,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申报债券资金支持。完善养老托育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建设与监管,优先将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托育服务企业纳入支持名单。〔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河池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促进康养融合发展。充分依托中国首个地级世界长寿市的自然资源优势,实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特色品牌打造工程,打造一批长寿养生、幸福养老乡村度假为主题的特色旅游精品线路,推动养老服务与健康、养生、文化、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老年教育,重点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成人教育学院等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创办老年大学,开展老年人教育,推动老年大学向基层集中,扩大老年教育覆盖人群。〔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文广体旅局、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围绕社区居家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加强社区居家和农村医养结合工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居家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和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组织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项目,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促进养老托育制造业发展。支持企业开发和生产满足老年人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逐步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和机构,提高老年用品供给和消费。支持广西五和博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河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健康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河池市大任产业园药融园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大健康制造业等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发展养老托育制造产业,促进老年用品制造提质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解决老年群体“数字鸿沟”问题。依托中国—东盟(巴马)大数据云计算基地,引进区内外一流企业,支持鼓励我市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研发生产适宜老年群体使用的智能终端。运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数据的统一和开放共享,创新线上监测与线下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依托河池市电子政务外网、壮美广西·河池市政务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养老资源,实现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精准对接,实现养老人群精准识别。〔市大数据发展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宜居环境建设。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建设中充分考虑养老育幼需求,通过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积极引导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鼓励各县(区)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托育照护服务场所。组织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发展“一老一小”志愿服务。动员引导全社会包括低龄健康老年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学生等志愿参与养老托育服务活动。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托育服务,鼓励机构开发志愿服务项目,选拔和培育一批“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养老托育志愿服务。〔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列入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单位,探索建立适宜发展、特色鲜明、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引入医院、护理院、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全面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市医保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22.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托育行业综合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和运营秩序等方面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发挥标准规范引领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执行自治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养老和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开展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切实防范各类风险。抓好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托育机构安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安全。持续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市场综合检查整治,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监管。启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防范能力和识别能力。严厉打击面向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保健品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养老托育信息化便民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部署要求,推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广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爱广西APP等城市服务平台,配合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三方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构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户评价体系,提升全市养老托育全流程智能监管能力。〔市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养老托育统计指标。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执行自治区构建的养老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养老托育统计指标的动态监测。〔市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各县(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按年度报送养老托育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评价,对养老托育服务成效明显的县(区),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支持。〔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研究部署落实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资金保障。根据全市“一老一小”人口分布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加大养老托育服务领域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不低于60%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托育服务。要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作用,大力推进养老托育行业产业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自查自纠、群众监督、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积极宣传养老托育服务政策,督促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鼓励开展养老托育服务体验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挖掘和宣传养老托育服务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爱老、爱幼”的浓厚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池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