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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8-23 15:1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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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2016年12月,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2年10月23日印发)和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2015年8月印发的《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2日,民政部令第67号公布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的新规定、新要求,推动我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结合我区志愿服务工作实际,对2016年版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证明、志愿服务记录运用和监督管理、附则等五大部分。主要内容是: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内容,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是志愿服务记录部分,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同时,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各项内容,要求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并在记录前将志愿服务信息在组织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加强相互监督。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部分,明确了证明的出具主体和出具条件,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开具证明后,应在本组织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接受本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

四是志愿服务记录运用和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2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办法(试行)》(桂民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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