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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0-09-30 08:01     来源:河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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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扶贫办、共青团委、妇联、残联等14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2020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现就《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为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问题,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政部等12部委局于20196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填补了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是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一次重要政策创新,是服务脱贫攻坚战,确保各类特殊困难群众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的制度安排。

为推动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确保从202011日起将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根据《意见》要求,于201910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但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儿童家庭的复杂性与政策规定难统一的情况,导致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能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在这种背景下,河池市民政局等14个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致力于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切实维护河池市困难群众特别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权益。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困境儿童当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20192月,我市各县(区)初步摸底排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322人。同年7,按照《意见》规定的范围进行再次摸排,全市确认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904。截至20208月底,全市已纳入保障范围儿童1088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实际数摸排数存在较大距,尚有部分儿童特别是父母失联的儿童未能纳入保障范围。为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实现“应纳尽纳、不漏一人”的工作目标,亟待出台切全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便推动工作落实见效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具有河池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河池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以及《残疾人证》、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突出保障重点。

《实施细则》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监护责任、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和关爱服务等五个方面内容。

1.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明确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2.督促落实监护责任。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护干预配套保障机制,实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明确流浪儿童流出地县级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立流浪儿童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教育督促监护人等方面的职责。

3.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4.完善教育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

5.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强化保障措施。

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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