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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水平的上涨而受影响,切实维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需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提高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提高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必要性及意义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是儿童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坚持人民至上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关注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中“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中“今后,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予以调整”,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中“建立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而调整”和《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设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创新争优考核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20〕7号)中“以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基础,各设区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提高50元加0.1分,最高加0.2分”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生活质量,切实维护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基本权益,亟需在今年落实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工作。
结合实际并参照其他地市做法,从2020年7月1日起给予全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00元,即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机构养育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0元。
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测算依据及资金来源
以2020年7月份的人数测算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经过排查确认,2020年7月我市孤儿人数为777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为1047人。孤儿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的资金为777人×100元/人.月×12/月=93.24万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需的资金为1047人×100元/人.月×12/月=125.64万元,全年所需提高补助的资金为218.88万元(见附件4-1)。所需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拟由各县(区)从历年结余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中解决。仍有不足的,各县(区)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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