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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 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8-08-02 16: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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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5日,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 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进行政策解读。

  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由于劳动能力受限,甚至是丧失劳动能力,对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来说,现有的产业扶贫政策和就业扶持政策是难以享受的。身心残疾、外界障碍以及在生活上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使他们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对于这部分部残疾人往往要比一般贫困人口更加缺乏脱贫能力和信心。据自治区残疾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全区共有136万各类持证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49万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6.3万人。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目标的实现,我们就如何健全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这一政策短板,在对基层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和期望的解决方法调研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形成本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他们有尊严的生活下去,让家人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

  明确对象范围

  鉴于成年无业且又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基本上依赖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极为艰难等实际情况,为了让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也不掉队”,《指导意见》把困难残疾人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确定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通过低保兜底保障性政策帮助其脱贫脱困”。

  细化认定条件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主要分为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依靠子女供养以及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三种情况,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对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对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考虑其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规范认定程序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经济状况认定,除了不需要经过民主评议环节外,其余均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确定救助标准

  对于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政策施行时间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桂民规〔2018〕3号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 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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