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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2019年河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依据及其必要性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结合以下三方面进行提标:
(一)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分别为7155人和265979人,比去年分别减少了2048人和75536人,人数下降速度极快,导致我市结余的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越来越多。因此,需要通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调整城乡低保的保障面。
(二)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的需要。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1号)“健全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9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200元,计划脱贫摘帽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300元,确保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稳定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2019年—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要按照12-15%提标力争2019年、2020年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200元(含)和4500元(含)以上,确保全区所有县区当年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有力保障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的规定,我市需要提高保障标准。
(三)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考核要求的需要。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征求2019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修改意见的通知》(桂民办函〔2019〕44号)的有关指标,自治区民政厅已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列入2019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要求“设区市按高于上年度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的增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度21个脱贫摘帽县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300元(含)以上;按高于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0%(含)的增幅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要求,我市需要提高保障标准。
二、标准确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征求2019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修改意见的通知》(桂民办函〔2019〕44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按12.07%的增幅提高标准,即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8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13.16%的增幅提高标准,即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8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4300元。新的保障标准拟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经费来源
2016年以来,我市每年都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保障的对象却没有因为提标而增多,反而减少,去年是我市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但目前保障的对象却只有7155人和265979人,比去年分别分别减少了2048人和75536人,导致我市结余的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越来越多。今年提标后,人数估计也不会大增,我市现有的历年结余资金完全可以解决新增对象的资金需求,我市不需要在市、县级财政资金中另行安排。2020年所需资金,将在中央和自治区年度预算中解决,也不需要市、县级财政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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